发布日期:2026-05-02 15:51 点击次数:113
除符合《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》相关规定的困难企业,其他参保单位为什么要统一调整为按照单位10.5%、个人2%参保缴费?
政策依据
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二十三条,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。《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2〕10号),破除地方保护性和市场分割性政策,实现要素市场规则统一。
政策明确
除政策性破产企业、计划外破产企业、退出市场企业三类困难企业外,其他参保单位统一调整为按照单位10.5%、个人2%参保缴费。该项政策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。
主要考虑
一是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。之前连续2年经营亏损阶段性认定的困难企业按8.5%低费率参保,形成企业间“政策差”,影响市场公平竞争;二是维护医保缴费公平性。不同企业适用差异化缴费费率,会导致参保主体间的缴费义务不对等,统一缴费费率,让所有正常经营企业承担同等的医保缴费责任,符合权责对等的医保基本原则;三是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。低费率(8.5%)参保模式下,在职人员、退休人员均无个人账户;统一为标准费率(单位10.5%+个人2%)参保模式后,所有职工可建立个人医保账户。需要说明的是,职工个人缴纳的2%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,虽然个人缴费了也全部返回至个人账户,可以看病就医使用。
举例:某人事代理机构2018年11月因连续经营亏损,按程序调整为由低费率缴费。按照新政策要求,由于非三类困难企业,自3月1日起调整为按标准费率参保缴费。
发布于:北京市